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3-02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2 月 6 日下午 1: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6 日 9:1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为
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777,736,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961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6,807,7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 20 人,代表股份 794,544,636 股,占总
股本的 29.586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
小股东”指持有公司 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807,7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25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3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法审议,且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
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
公开披露。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2,256,353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09%。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2,256,35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08%。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2,256,35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08%。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2,256,35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08%。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2,256,349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08%。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2,256,35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08%。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1,623,55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559%。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2,256,352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08%。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2,256,35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08%。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2,256,35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208%。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544,636 票。同意票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11,579,85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959%。
表决结果为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 2 位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丁传华共同组成第
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 2 位监事近两年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
司监事总人数的 1/2,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人数的 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丁伟奇、刘文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
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系属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亦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查看原文公告
Copyright @ 2015-2018 欧洲it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2005074号-23 联系邮箱: 58 55 97 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