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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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越)员工向公司请假回老家寻找失踪女儿被拒绝,在请假申请未获批的情况下回老家,等找到女儿返岗后却被解雇。该案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后,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
2019年12月,杨某入职某公司任食堂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1月28日,杨某接到家中电话,得知自己14岁的女儿在放学后没有回家,不知所踪。杨某连忙拜托亲戚朋友帮忙寻找,几天之后,女儿仍杳无音讯。
2021年2月1日,杨某向公司说明了情况,并申请休假回老家寻找女儿。公司以厨房人员紧张为由,迟迟没有批准其申请。杨某又继续工作了3天。
2021年2月4日,杨某女儿仍然没有被找到。杨某只得离岗回家寻找女儿。在亲友的帮助下,杨某最终找到了女儿。
2021年2月18日,杨某回到公司,公司却不允许其返岗上班,并以杨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回乡,构成旷工为由,要求其先办理离职手续,再重新办理入职。当月,公司办理了杨某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2021年2月22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仲裁裁决公司向杨某支付其在岗期间延时加班工资总计1.4万元,驳回了杨某关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请求。杨某和公司均不服,双方均诉至大兴法院。
公司表示,因食堂人手十分紧张,若准许杨某请假回乡,则食堂就只剩下一名厨师炒菜,难以开展工作,故没有批准杨某的请假请求。杨某请假未获批准就擅离岗位,属于旷工。
法院认为,公司对于杨某的请假事由表示理解,说明公司知晓杨某回乡寻找失踪女儿的请假理由并非虚构。杨某在公司的职责是炒菜,该岗位并非只有杨某一名员工,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虽然杨某请假离岗会不可避免地对公司相应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与杨某寻找失踪女儿的重要性、紧迫性相比,该影响远未达到公司不批准杨某请假申请的程度。而且,公司在诉讼中亦没有对杨某请假离岗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进行举证。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在杨某因女儿失踪,有正当请假理由的情况下,不批准杨某的请假申请,做法欠妥。公司以杨某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为由,认定杨某构成旷工,显属不当,故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延时加班工资1.3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600余元。宣判后,杨某和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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