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舒兰,田勇家养的猪摔断腿后,将之宰杀拉到农贸市场,以50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谁知才刚卖出30元,就被市场监管局查获,并处以10万元罚款,田勇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资料图)
田勇家住吉林舒兰,现年50多岁,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除了自己种地,还饲养部分家禽家畜,用于补贴生活。
2019年年初,田勇买来两只小猪,平时主要以剩饭剩菜饲养,相比市场上的猪,出栏时间要慢很多,直到当年过年时,小的那头才长到200多斤。
田勇本不想卖这头猪,可不料过年期间,烟花炮竹太多,这头猪因受到鞭炮惊吓,在猪栏中乱窜不慎摔断腿。
眼见猪已经无法再养,又正好是大过年,田勇找来乡亲帮忙,于2020年1月31日,将这头200来斤的猪宰掉。
由于田勇之前已经杀过年猪,再杀一头肯定吃不完,于是就把吃不完的猪肉,拉到舒兰农贸市场销售,售价为50元每公斤。
可万万没想到,田勇刚卖掉0.6公斤猪肉,收到30元货款,销售猪肉的行为,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
执法人员要求田勇出示检疫检验证明,以及相关许可证件,田勇是自家宰杀的猪,自然无法提供这些东西,监管部门当即没收剩下的猪肉,并让他等候处理。
田勇本以为此事没什么,最严重的后果,莫过于对方不归还收走的100多斤猪肉,自己损失几千元,可万万没想到,几天后的处理结果,让田勇如坠冰窖。
市场监管局不但要没收剩余的全部猪肉,而且还对他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面对如此巨额罚款,田勇当场目瞪口呆!
作为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田勇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种地,一年可能都赚不到10万元,10万罚款简直是天文数字。
而且田勇觉得,他只卖出0.6斤猪肉,总售价才30元,如此罚款未免太过不近人情,他也无力支付罚款,经过多番沟通,市监局仍坚持如此决定。于是田勇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国对食品安全向来高度重视,为此专门出台《食品安全法》,严厉打击各种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尤其对于肉类,更是规定有十分严格的检疫制度。
该法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勇销售猪肉,没有经过定点屠宰,没有任何检验检疫,并且用于公开销售,属于经营行为。
根据123条规定,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不论货值大小,处分都十分严格,田勇销售货值虽不足1万,但罚款10万元于法有据。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田勇的诉讼请求,田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田勇仍觉不服,于近日向法院提出申诉。
此新闻一经爆出,瞬间引发舆论热议,一个农民卖30元猪肉,却被没收100多斤猪肉,还被罚款10万,这种处罚是否合理合法?
绝大多数网友,都无法接受这个处罚结果,认为这有点小题大做;也有部分人表示认可,认为食品安全大于天,如此判决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判决不大合理,主要有以下2个理由:
一是行政诉讼法有合理性原则。
行政诉讼法有2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田勇未经检疫卖猪肉,固然存在过错,罚款10万也确实有法可依,符合合法性原则。
但如此处罚,和他的过错程度明显失衡,处罚结果比他违法行为危害重太多,与他获利金额相比也重太多,有畸重之嫌。
二是田勇的行为性质,不一定能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纵观《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只针对经营行为,没有明确处罚主体,但从立法初衷来探究,此种重处罚,针对的应是肉类经营者。
田勇作为一个农民,因为猪摔断腿而将自家猪宰杀贩卖,此事具有极大偶发性,虽然也有一定社会危害,但和脱离监管私卖猪肉的违法商贩相比,性质要轻很多。
综上,笔者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有失偏颇,看似处罚是有法可依,但执法可能过于机械,没有让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无法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常说,法律并非冷如冰山,更需要有人文温度,执法者更是如此,更要有一颗善良的心,认真办事、公正执法,既要体现法律威严,也要体现人情温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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