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8-04 20:55:43 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78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相关资料图)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4日上

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207,384,018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3.44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42,876,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64,507,8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93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51,688,6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84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1,688,5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8441%。

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

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92,04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3%;

  反对票 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弃权票 5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 43,5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9%;

  反对票 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0%;

  弃权票 5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作为激励对象的 47 名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回

避表决。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207,25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

  反对票 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弃权票 52,5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 51,5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6%;

  反对票 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

  弃权票 5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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