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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与初次审议稿相比,二次审议稿拟增加对岩溶(喀斯特)、海岸等特色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性规定,实行分类保护。
特色生态环境资源为我们带来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独特的自然景观和宝贵的文化遗产,具有独特性和稀有性,其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形成条件复杂,对其进行分类保护有助于提高保护效果。
当前,广西岩溶石漠化地区水土易流失、生态环境脆弱,山体无序开发、山体山貌破坏时有发生,治理任务艰巨。广西通过增加对特色生态环境资源分类立法保护,可以明确各类特色生态资源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管理责任等,为特色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对推进水土流失科学治理和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具有积极意义。
从实际情况看,特色生态环境资源大多集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山区、有居民的海岛等区域,要加大对这些特定区域的保护力度,在资金投入、项目支持、人才培养上予以重点支持。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这些地方的居民对特色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特色生态环境资源大多具有景观属性,对于当地发展绿色经济、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实行山体和海岸等分级保护、名录管理,依法禁止侵占、破坏山体山貌及海岸景观的行为,保护景观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工程,有利于促进特色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修复。要通过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相应补偿。同时,建立综合补偿制度,按照生态空间功能,实施纵横结合的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此外,应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工程,通过植被恢复、土壤修复、生态防护等措施恢复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
在保护特色生态环境资源的过程中,保护与利用相互促进,推动绿色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在特色生态环境资源富集区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的应用,同时,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提高产业结构的绿色化水平。还要引导树立绿色消费观念,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此外,在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要有序开发特色生态环境资源的潜在价值,发展康养、文旅、民族医药、特色种养等产业,不断提高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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